
【民眾網編輯方笙楠臺北報導】臺北市南港分局張姓員警於114年5月15日晚間與友人餐敘飲酒後,於翌日清晨6時許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至瑞芳火車站,因自覺酒精已代謝,便騎乘機車返家,行經新北市瑞芳區三爪子坑路時因與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,施以酒精濃度檢測達0.56mg/l,涉犯刑法第185之3條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罪嫌,偵詢後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偵辦。
張員知法犯法,嚴重影響警譽,南港分局業於5月16日召開重大風紀檢討會,擬依「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」議處張員記一大過、調離現職處分,並將從嚴追究相關人員考核監督責任。
南港分局將持續秉持勤教嚴管、勿枉勿縱之決心,落實防制員警酒後駕車,並要求各級幹部加強宣導酒後駕車相關懲處暨權益損失情形,提醒同仁知所警惕、自我約制,避免是類行為再次發生。